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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助人抢劫,新北区法院或再现“王海”

栏目分类:其他资讯  发布日期:2020-03-18    作者:哒哒

近日,常州市同心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下称同心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刘同兴投诉称:新北区人民法院继黑社会保护伞“王海”之流覆灭之后,为助人“抢劫”,又现法官涉嫌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为了解事实真相,3月11日,本报赶赴常州进行了调查。
 

 
赤裸裸的抢劫
 
据刘同兴介绍说,这确定是一次赤裸裸的抢劫。2014年,同心合作社获得国家拆迁补偿款13081618万元之后,新北区春江镇杏村村民蔡某林因觊觎此笔巨额财产,便编造谎言,制作虚假材料,以同心合作社合伙人身份,向新北区人民法院起诉刘同兴和同心合作社,要求分割百分之五十拆迁补偿款。而经多次审判,蔡某林提交不了任何证据能证明自己是同心合作社的一员,亦不能提交任何证据能证明自己向同心合作社投资过任何资产。其编造的虚假材料因来源不明,也被相关法院否决。这样,蔡某赤裸裸的抢劫计划便宣告失败。(2017)苏0411民初6611号民事判决书载明:驳回原告蔡某林的诉讼请求。而直至2019年,这个已经打了近六年的官司,因法官张某的出现,一切都发生了改变。案子峰回路转,张法官判决刘同兴败诉,支付原告蔡某林拆迁补偿款5187059元及相应利息。
 
助人抢劫,“王海”再现
 
调查中,一些当事人愤愤地说:是不是助人抢劫,仅看(2019)苏0411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书,便一目了然。判决书的本院认为,有这样一句描述:“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有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2010年—2014年12月常州市同心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可以初步认定常州市同心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无固定资产,虽刘同兴认为常州市同心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有资产,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故本院认为常州市同心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与常州市新北区百丈龙江垂钓休闲中心(这个垂钓中心才是蔡某林和刘同兴共同经营的公司,有合伙协议为证)和存在财产混合的情形”。然后,张法官又依据此所谓“财产混同”,便本院认为了蔡某林的“抢劫”是合法的。  
 
可这个合法也太牵强和奇葩了吧?依据相关法律,蔡某林作为原告,他诉请自己是同心合作社合伙人,应该分割相应拆迁补偿款。他应该首先举证自己是合伙人或投资人。该举证的人不让举证,不该举证的人却要承担法律责任,这还有公平公正吗?
 
另外,张法官所谓的初步认定,同心合作社无固定资产。 那么请问,同心合作社没有固定资产,国家的拆迁补偿款是依据什么得到的?
 
其次,财产混同一说更是荒谬,蔡某林与同心合作社的合伙关系成立了吗?合伙关系不成立,怎会产生财产混同。合伙关系不存在,垂钓中心与合作社的财产即便混同,和蔡某林又有何法律关系?
 
2019年3月18日,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执行局局长王海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涉黑组织成员所送财物,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为涉黑组织提供帮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目下,王海敲响的警钟依然长鸣,而第二个王海却要重现。
 
律师:“抢劫”者或涉虚假诉讼
 
关于蔡某林捏造事实,在法庭上虚假陈述一事,金博大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钟景前解释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蔡某林已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他或将面临被依法处以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关于此事进展,本报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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